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》7月起施行
- 2018-06-01 15:36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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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而被执法部门处罚的,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,处罚两次的暂扣仨月,处罚三次以上的暂扣六个月.昨天下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,表决通过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》.该规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.
非法客运两次就暂扣驾照
此前,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为加大对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力度,应当针对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员,增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.
对此,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,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、司法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.法制委员会认为,为从严查处非法客运行为,有必要借鉴上海市的立法经验,在草案中增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,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提供法制保障.
在最终表决通过的规定中,特别针对"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"驾驶人员,以及"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"驾驶人员,增加了一条规定--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;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.
降低罚款额提高可操作性
在此前的一审稿中,曾经对于非法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,规定了扣押、没收、罚款等措施.比如,草案中曾提出,"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".但是综合考虑这些措施的执法效果,同时为了提高罚款处罚的可操作性,法制委员会建议调整罚款额度.最终将规定修改为"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".
同时还规定,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.
删去"限制外埠车辆进京"
记者发现,最终表决通过的规定中,删去了"限制车辆指标更新及外埠车辆进京"的相关内容.
在此前的一审稿中曾提出,"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,车辆出售、报废后,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.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,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,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."
不过,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意见提出,本条规定对于公民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.同时,法学专家也对于本条规定的合法性、合理性还存在较大分歧.法制委员会经慎重研究,删去了草案中"限制车辆指标更新及外埠车辆进京"的相关内容.
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
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,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,本市应当建立较完备的非法客运举报制度,包括: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、鼓励社会公众进行举报、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等具体内容,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.
因此,新增规定,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,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.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,经调查举报属实的,及时查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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